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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0-27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收到南京康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南京康成公司)转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判决书的内容简要公告如下:
  2010年10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2010)宁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称,原告江苏怡华公司与被告南京怡华公司(南京康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泽天公司房屋迁让纠纷一案,原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因与本院受理的(2010)宁民初字第109号,即南京怡华公司诉被告泽天公司、 江苏怡华公司、第三人康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处理结果上具有关联性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本院依法提级审理。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于同年7月13日,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怡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荣、委托代理人杨群、张宇坤,被告南京怡华公司委托代理人邵辉,泽天公司委托代理人余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该判决书的判决决定如下:
  一、 南京怡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南京市中山北路45号房屋;
  二、 南京怡华公司向江苏怡华公司支付自2010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迁出时止的房屋使用费(具体计算方法为:1.5元日租金/每平方米x 45137.97平方米x实际天数,其中至2010年10月31日止,南京怡华公司支付使用费18,280,877.85元);
  三、 驳回江苏怡华公司对泽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4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485元,由南京怡华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此突发事件,公司董事会将给予高度关注。鉴于南京康成等公司拒交财务报表,影响上市公司三季报的正常披露,公司董事会正在采取积极措施。主动联系当地政府及主管单位,请求予以协调做好有关交接工作,要求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配合并尽快予以解决,以降低对上市公司造成的风险。
  另悉,2010年10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2010)宁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原告江苏怡华公司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裁定如下:先予执行被告南京怡华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宁民初字第111号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宁民初字第111号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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