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暨二〇〇九年年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上午9:30假上海市南京西路1600号上海机场城市航站楼10楼会议厅召开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暨2009 年年会)。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7 名,代表股份77,375,9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1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郑树昌董事长主持,董事米展成、施蓓、汤震宇、于成钢、杨金同,监事张静仪、张文伟、马海光,高管徐根祥、王炳坤、龙维、邵宗超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六项议案,有效表决权数为77,375,921股。经大会表决: 一、以77,375,565股同意,155股反对,201股弃权,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其中同意该议案的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9%。 二、以77,375,565股同意,155股反对,201股弃权,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该议案的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9%。 三、以77,375,565股同意,155股反对,201股弃权,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该议案的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9%。 四、以77,375,565股同意,155股反对,201股弃权,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中同意该议案的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9%。 五、以77,375,565股同意,155股反对,201股弃权,审议通过《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中同意该议案的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9%。 六、以77,375,565股同意,155股反对,201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其中同意该议案的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数的99.999%。 本次股东大会邀请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路少红、季伟律师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暨2009 年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