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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能源(600605)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3-31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0年3月30日,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能源"、"上市公司"或"本公司")与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昌晟")于上海签订了《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南京西路1576号第5层房屋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0-3#)(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本公司将拥有的上海市南京西路1576号轻工机械大厦5层出租给弘昌晟,该房屋租赁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租期6年。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为装修期,装修期内免除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等由弘昌晟承担。
    2、弘昌晟持有本公司32.83%的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弘昌晟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合同自2010年3月30日签订,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独立董事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前出具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意见,并在合同签订后就本次交易的程序合规性及公平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介绍
    1、本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弘昌晟持有本公司32.83%的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弘昌晟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2、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弘昌晟组建于2000年12月,注册资本2亿元。办公地点: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701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化工原料、家电产品、建材、装潢材料、通讯设备、汽车及摩托车配件、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的批发与零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等。
    从2010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与弘昌晟未发生过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出租给弘昌晟的房屋坐落在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76号5层(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产证建筑面积为706.08平方米,房地产权利人: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静字(2007)第006033号。房屋用途为办公写字楼。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根据《租赁合同》,本公司将持有的上海市南京西路1576号轻工机械大厦5楼出租给弘昌晟,租期6年,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装修期自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装修期内免除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等费用由弘昌晟承担。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双方约定,租金每3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为5%。即:
    币种:人民币
    时间段 租金水平 月租金(元)
    2010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 4元/天/平方米 85,906.40
    2013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 4.2元/天/平方米 90,201.72
    定价依据:根据该房屋自身特点,依据目前租赁市场行情,以周边物业的租金水平作为参考,双方基于公平原则协商达成。目前市场类似物业租金约3.5-4元/天/平方米。
    (三)保证金和结算方式
    签订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3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257,719.20元)。
    租金支付的方式:一月一付,先付后用,在每月25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租金。
    (四)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自有房屋出租租赁为本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本次《租赁合同》的条款均经公平协商后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客观、公正,定价依据透明、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弘昌晟资本雄厚,财务实力强,不存在租金无法收回的风险。此外,本公司通过租金制度及租赁保证金制度的安排,保证租金及时安全的收取。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材料,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意见: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以上租赁合同,属于公司日常业务范围,定价合理,合同条款公平、公正,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签订该合同。
    事后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此次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的日常业务范围,合同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关联交易的内容、审批程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意见》
    2、《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南京西路1576号第5层房屋之房屋租赁合同》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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