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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08青啤债”付息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3-26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08青啤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8青啤债”按票面金额从2009 年4 月2 日起至2010 年4 月1 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8%; 
2、每手“08青啤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00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4 月1 日; 
4、除息日为2010年4 月2 日; 
5、兑息日为2010 年4 月2 日。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4 月2 日发行的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至2010年4 月1日满两年,根据《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2008年4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本期“08青啤债”的票面利率为0.8%。每手“08青啤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8.00 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4 月1 日; 
2、除息日为2010年4 月2 日; 
3、兑息日为2010年4 月2 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0 年4 月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青啤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8青啤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青啤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青啤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其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8青啤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公司2008 年3 
月31 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电话:0532-85713831。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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