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经公司六届三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将86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26号文核准,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采取网上、网下定价的方式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1933751股,共募集资金979,999,994.68万元人民币元。扣除发行费用30,887,933.6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949,112,061.07元。募集资金已划至本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年产4.5万吨室温胶及配套工程项目、年产3万吨甲基氯硅烷副产物综合利用项目和绿色农药剂型制造项目,按项目实施进度逐步投入。由于项目建设期较长,尚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将86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通过之日起6个月。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使用该部分资金,公司承诺该部分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承诺于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加快时,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及时、足额地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该事项已经公司六届三十七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业务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财务指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公司承诺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加快时,以自有资金及时归还募集资金。因此,同意公司使用86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公司承诺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加快时,以自有资金及时归还募集资金。因此,同意公司使用86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本保荐人")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股份"或"公司")公开增发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新安股份与中信证券签署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的有关约定,就新安股份第六届董事会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所涉及的事项,经审慎尽职调查,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拟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提供支持,并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金额为8,600万元(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10%),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本次拟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不存在未按期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情形。 中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认为: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是逐步展开的,新安股份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短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新安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已可以实施;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中信证券对此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三十七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公司六届十三次监事会决议;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