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巩义市宾馆会议室召开了201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607,549,0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5%。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怀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郑州纬三路支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607,549,0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公司为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6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607,549,0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