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20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18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31日 ●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7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已经2010年5月8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1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发放范围: 公司以2009年末股本总数601,73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三)本次分配以601,73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共计派发股利12,034,600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31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1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5月3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8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0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向本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红利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新兴东二路1号 2、咨询电话:0663-8676616传真:0663-8676899 3、联系人:徐罗旭、谢少勤 七、备查文件目录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