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10股派现金0.5元、每股派现金0.05元。 ● 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45元、每股派现金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19日。 ● 除息日:2010年5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2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0年4月23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登载于2010年4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5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09年末公司总股本766,448,9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共计分配利润人民币38,322,446.75元。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19日。 2、除息日:2010年5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5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 邮编:830022 联系电话:0991-3890166、3881187、3890266(传真)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