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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企业搬迁与补偿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25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企业搬迁与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老厂区搬迁的议案》,并授权经理班子与青岛市政府指定开发商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青岛海创")签订有关搬迁补偿协议。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根据有关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2010年12月24日,我公司与青岛海创签订了《企业搬迁与补偿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搬迁腾出土地界定
  我公司搬迁腾出土地位于青岛市沧安路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青国用(2000)字第5012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2053.5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出让地,土地用途为工业,地号为E4-1-3,房屋产权证为房权证自字第2468号。
  二、土地补偿费
  双方确认土地补偿面积为32053.5平方米(计48.08亩)。根据协议规定,青岛海创以125万元/亩的净价款对我公司搬迁腾出的48.08亩土地予以补偿,土地补偿费总额(含地上附着物、地下附属设施残值补偿)为人民币60,100,000元(大写陆仟零壹拾万元整)。
  三、土地补偿费的支付及监管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青岛海创向我公司支付土地补偿费总额的60%,计人民币36060000元(大写叁仟陆佰零陆万元整)。
  若我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未将名下位于青岛市沧安路1号的房地产权属证全部注销,每逾期一日,我公司应按已付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青岛海创可暂停下一笔土地补偿费的支付。
  2、我公司本次搬迁腾出土地及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全部注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青岛海创向我公司支付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1202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零贰万元整)。
  3、余款于我公司将搬迁腾出土地(含地上附着物及地下附属设施)全部交付给青岛海创且我公司向青岛海创付清相关财务成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青岛海创向我公司支付。
  (二)土地补偿费的监管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各工作日内,我公司应在市搬迁办制定范围的银行,设立专项资金帐户,并由青岛海创和我公司共同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2、青岛海创将本协议约定的土地补偿费依约定期限拨入此帐户,双方与银行共同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
  3、上述监管协议的监管期限至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之日止。
  四、搬迁腾出土地及附着物交付
  我公司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个月内将搬迁腾出土地(含地上附着物及地下附属设施)全部交付至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土地和房屋腾迁引发的任何纠纷由我公司负责解决。
  五、交付条件
  我公司交付土地时,相关房地产权证已全部注销;人员、设备应全部从该地块撤出;地上附着物及地下附属设施保留现状;围墙保持现状完好;地块内树木应保存完好;水、电、通讯等设施应保留现状,水、电、通讯等费缴清;交付土地时,我公司应提供该地块内地下设施、管网的有关图纸、资料;我公司交付的土地,需经双方验收同意,并由双方在《验收土地交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如我公司交付的土地未达到上述约定的交付条件,青岛海创有权拒绝接收或要求我公司立即改进,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土地交付时间逾期的违约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六、房地产权证的注销
  我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本协议中的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全部注销。
  本协议签订之日我公司应将本协议中的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付给青岛海创,青岛海创协助我公司办理本协议项下房地产权属证注销手续。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项下的土地及房屋,凡因土地、房屋交付前引起的任何纠纷概由我公司自行解决,青岛海创不承担任何责任。
  2、青岛海创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土地补偿费,从滞纳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本协议约定的应支付款项的0.5‰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
  3、本协议由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财政局审查通过并鉴定。
  4、经我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老厂区搬迁的议案》后,本协议方能生效。
  5、对本协议的后续履行情况,我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公告。
  特此公告。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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