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0年7月27日,公司以专人递送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送达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 2010年7月30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经过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实,出具了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过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验,出具了《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10]京会兴核字第3-53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程序,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附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