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芜湖港")向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已于2010年10月1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详细情况见2010年10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告》。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及时开展了股权过户工作。 一、股权过户情况 截至2010年10月31日,淮南矿业持有的淮南矿业集团铁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已在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股权过户手续,股权持有人变更为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向淮南矿业发行的167,602,58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尚未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同时还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目前上述事宜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的中介机构结论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出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芜湖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芜湖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向淮南矿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其后,还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的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手续。在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本次交易将最终实施完毕。" 2、律师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律师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1月1日出具《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芜湖港本次重组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及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各项法定必备的内、外部授权和批准文件,本次重组的实施内容具备充分的授权和审批以及协议依据。 2、芜湖港本次重组购买的铁运公司100%股权和物流公司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已根据有关约定全部办理完毕,铁运公司100%股权和物流公司100%股权已全部过户至芜湖港名下,实施行为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有关协议和批准文件的规定。 3、除增选张永泰先生为芜湖港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改选杨学伟先生为芜湖港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聘请毕泗斌先生为副总裁、聘请郑凯先生为总经济师外,在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中,芜湖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更换和调整。 4、在芜湖港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芜湖港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芜湖港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5、在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交易各方未发生违反相关协议及承诺的行为。 6、芜湖港本次重组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1)芜湖港尚须办理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手续;(2)芜湖港向淮南矿业发行的167,602,585股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手续;(3)芜湖港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及相应修改章程等相关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4)芜湖港尚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手续;(5)交易各方继续履行《重组协议》、《重组补充协议》等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约定的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合同义务;(6)相关承诺方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三、备查文件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