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18 日 ●除息日:2010年5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25日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0年4月9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刊登在2010年4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上,现将该次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 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报告期实现净利润 120,310,774.83元人民币,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 11,782,744.33元,余 108,528,030.5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66,970,440.49元,减去2009年度分配股利4500万元,2009年度未分配利润为 430,498,470.99元。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2009年度末股本22,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送红利4.00元(含税)的分配预案,派发现金总额为人民币90,000,000元,利润分配后结存未分配利润为 340,498,470.99元。 2.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 元。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36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4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0 元。 二、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及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18日 除息日:2010年5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25日 三、本次派息对象 截止2010年5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本次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持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办法: 电话:0592-6208778传真:0592-6208779 联系人:许琼玖、王勇 八、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