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07深高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7深高债"按票面金额从2009年10月9日起至2010年10月8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1.0%; 2、每手"07深高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权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8元);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10月8日; 4、除息日为2010年10月11日; 5、兑息日为2010年10月11日。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7深高债")至2010年10月8日将满三年,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本期"07深高债"的票面利率为1.0%。每手"07深高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权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8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0年10月8日 2、除息日:2010年10月11日 3、兑息日:2010年10月11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0年10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7深高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7深高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7深高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7深高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07深高债"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0年10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7深高债"的QFII最晚于2010年10月12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07深高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并签章后传真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755-82853411,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邮编:518026。 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0年10月12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收款人户名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款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安联支行,收款人银行账号为755900862310601,用途请填写"07深高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确认。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7深高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上述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邮编:518026) 联系人:吴卫卫 电话:(86) 755 - 8285 3339 传真:(86) 755 - 8285 3411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20日 附件: "07深高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中文 英文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