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诉本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和执行进展情况。 能源公司日前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借款4,000万元。贷款到期后,能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农发行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能源公司下达了(2009)南市民二初字第63号-6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南市执字第72-1-1号至75-1-1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述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下达后,能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能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能源公司下达了(2010)南市执字第72-2-1号至75-2-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0)南市执字第72-3-1号至75-3-1号《执行裁定书》。 1、(2010)南市执字第72-2-1号至75-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能源公司位于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三联村厂区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等财产。 (2)能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能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能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3)查封期限为2年。 1、(2010)南市执字第72-3-1号至75-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能源公司位于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三联村厂区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2)能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能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能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3)查封期限为1年。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执字第72-2-1号至75-2-1号《执行裁定书》 2、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执字第72-3-1号至75-3-1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