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0年08月30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10年09月0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与会董事以传真方式会签,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同意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荀建华、陈龙海签署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与荀建华、陈龙海签署《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重组框架协议》第16.3.2条约定的期限修改为"自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如第16.1款规定的条件未能全部成就,除非各方同意延长,则本协议终止"。并同意授权陈龙海先生作为公司授权代表签署该补充协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长陈龙海先生、董事周乐群先生、毛培成先生、罗镇江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5名非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 5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