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21日 ● 除息日:2010年6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 年5月27 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0 年5 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31,2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60万元。 2、发放年度:2009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0.05元。 5、对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 6、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送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7、除QFII 外的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8、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21日 2、除息日:2010年6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0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除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路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茸北工贸实业总公司、上海蓝鑫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株式会社、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4277820 传真:021-54277827 联系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 邮政编码:200233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