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0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9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7月12日 ●除息日:2010年7月1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7月1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经2010年5月20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披露于2010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2010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4,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共计派发股利1,400万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7月12日 (二) 除息日:2010年7月13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7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7月1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菲达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派发。 2、其他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规定以10%的税率分别代扣个人现金红利及送股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为每股0.09 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为每股0.09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交纳,本公司不代扣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0.1 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电话:0575-87211326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