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详细了解了华海(美国)国际有限公司管理团队的整体情况后,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关于华海(美国)国际有限公司设立仿制药制剂业务项目公司的议案》,该等议案审议的程序,公司授权华海(美国)国际有限公司授予其管理团队新设立的仿制药制剂业务项目投资控股公司13%股份的事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华海(美国)国际有限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能最大程度的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华海(美国)国际有限公司在管理团队的带领下,实现中长期的发展战略目标,进而提高公司整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5、我们同意此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实施。 独立董事: 汪祥耀、曾苏、单伟光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