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第二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以通讯方式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九人,实际到会董事九名,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保华先生主持。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 2010 年 5 月 4 日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股本 5 股的 2009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根据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决议,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八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华海药业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的调整 激励对象项能春、孔小波因个人原因已辞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或因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重新续签劳动合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同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对因上述原因取消的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 2009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拟对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价格等事项调整如下: (1)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875 万份调整为 1,862 万份,其中预留部分为150 万份。 (2)根据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方案调整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862 万份×(1+0.5)=2,793 万份,其中预留部分调整为 225万份。 (3)根据上述(1)和(2)的情况,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员 名单及分配比例如下: 序 获授股票期权数 获 授 期 权 数 获 授 期 权 数 量 号 姓名 量(万份) 量 占 总 股 本 占总期权数量 的比例 的比例 1 杜军董事 90 0.201% 3.22% 2 苏严董事 45 0.100% 1.61% 3 祝永华董事、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 75 0.167% 2.69% 4 王善金董事 60 0.134% 2.15% 5 李博副总经理 75 0.167% 2.69% 6 胡功允副总经理 75 0.167% 2.69% 7 蔡民达副总经理 75 0.167% 2.69% 8 余建中副总经理 75 0.167% 2.69% 9 陈其茂副总经理 67.5 0.150% 2.42% 10 徐春敏副总经理 60 0.134% 2.15% 11 王飚副总经理 60 0.134% 2.15% 12 王丹华总经理助理 52.5 0.117% 1.88% 13 甘立新总经理助理 60 0.134% 2.15% 14 孟铮总经理助理 45 0.100% 1.61% 小 计 915 2.039% 2.039% 32.76% 32.76% 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 15 他核心管理技术人员 1653 3.683% 59.18% 16 合 计 2568 5.721% 5.721% 21 91.94%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人员共 97 人,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部门 现任职务 1 制剂东厂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徐月明 主任 兼项目管理办公室 2 尹学长 安环部 经理 3 王玲长 安环部 经理助理 4 王天君 保安部 经理 2 5 张 美 财务部 财务部经理 6 章仁国 采购部 经理 7 李小奎 采购部 经理助理 8 李巧霞 固体制剂研发部 经理助理 9 彭俊清 固体制剂研发部 经理助理 10 童增元 国际贸易部 副经理 11 蒋敏贵 国际贸易部 副经理 12 邵玲强 国际贸易部 副经理 13 余 瑛 国际贸易部 经理助理 14 梁立君 国际市场开发部 经理 15 张华东 国际市场开发部 经理助理 16 周志敏 基建部 副经理 17 邓明歌 企业文化管理部 经理助理 18 成勇刚 人力资源部 总监助理 19 杜忠干 人力资源部 副经理 20 周 勇 信息和保密管理部 副经理 21 王才斌 原料药仓库管理部 副经理 22 蹇 锋 原料药产品研发部 副经理 23 黄想亮 原料药产品研发部 副经理 24 王 鹏 原料药产品研发部 经理助理 25 向 科 原料药产品研发部 经理助理 26 颜峰峰 原料药产品研发部 副经理 27 卢志放 原料药工程部 经理 28 王贡芳 原料药工程部 副经理 29 周 虎 原料药生产技术部 原料药生产总监助理 30 何灵敏 原料药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31 芦启锋 原料药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32 王瑞锦 原料药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33 赵国标 原料药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34 黄文锋 原料药生产技术部 经理助理 35 叶 春 原料药质量研究部 经理 36 王金朝 原料药质量研究部 经理助理 37 林丽红 原料药注册部 经理 38 刘燕峰 原料药注册部 副经理 39 金 婧 制剂化验室 副主任 40 汤 军 制剂设备部 经理 3 41 郭建平 制剂设备部 副经理 42 徐银根 制剂项目办 副经理 43 许丕杰 制剂生产技术部 经理 44 刘晓鸣 制剂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45 腾哲翊 制剂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46 王红莲 制剂质量研究部 经理 47 夏 莉 制剂注册部 经理助理 48 陶 娟 制剂质量管理部 经理 49 陈宝珍 原料药质量管理部 经理 50 赵筱虹 原料药质量管理部 副经理 51 朱 艳 中心化验室 主任 52 何 斌 综合管理部 经理 53 孟艳华 总经办 主任助理 54 吴大振 固体制剂中试车间 副主任 55 林满文 原料药中试车间 车间主任 56 孙德泽 生产辅助车间 车间主任 57 朱立坚 机电修车间 副主任 58 孙德元 赖诺普利车间 车间主任 59 杨 斌 雷米普利车间 车间主任 60 陈剑文 综合一车间 车间主任 61 单学军 综合二车间 车间主任 62 徐招杰 综合三车间 车间主任 63 胡玲萍 审计部 副经理 64 金 敏 证券办 证券事务代表 65 谢 永 原料药产品研发部 经理助理 66 金永君 川南一分厂 副厂长 67 吴兴波 川南一分厂 厂长助理 68 金 辉 川南一分厂 厂长助理 69 龚欠林 川南一分厂安环部 经理 70 翁震宇 川南一分厂仓库 主任 71 邵绍良 川南一分厂工程部 经理 72 黄 睿 川南一分厂化验室 主任 73 涂国良 川南一分厂生产技术部 经理 74 潘招军 川南一分厂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75 王友虎 川南一分厂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76 李 明 川南一分厂生产技术部 经理助理 4 77 葛菊彩 川南一分厂质管部 经理 78 应伟达 川南一分厂机修车间 工程部副经理兼机电修车间主任 79 任如平 川南一分厂辅助车间 车间主任 80 朱 挺 川南一分厂 11 车间 车间副主任 81 黄 龙 川南一分厂 11、12 车间 车间主任 82 周雪金 川南一分厂 4、5 车间 车间主任 83 侯伟胜 川南一分厂 7、17 车间 车间主任 84 侯辉君 川南一分厂 8 车间 车间主任 85 潘朝智 川南一分厂 9 车间 车间主任 86 林良通 华南公司 总经理 87 周助宽 华南公司生产技术部 经理 88 杨 凯 华南公司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89 卓先林 华南公司质量管理部 副经理 90 张云华 华海制药设备公司 副总经理 91 范卫星 川南西厂区建设项目管理小组 副组长 92 周才宗 华海制药设备公司 总经理助理 93 竺 伟 上海奥博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94 王 海 华海美国公司 副总经理 95 郭晓迪 华海美国公司 行政副总经理 96 王民法 华海美国公司 质量检验与分析总监 97 荆 琪 川南一分厂原料药生产技术部 博士 合 计 1653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683% 注:上述激励对象名单中有部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行了职务的调整,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变。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或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以上计算方式及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计算得出: 调整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02-0.10)÷(1+0.5)=9.28(元)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由 1,875 万份调整为 2,793 万份,其中预留部分为 225 万份。每份期权行权价格由 14.02 元调整为 9.28 元,其中,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调整自 2010 年 5 月 26 日起生效。 董事杜军先生、苏严先生、祝永华先生、王善金先生属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受益人,已经回避表决,其余五名非关联董事(三名为独立董事)参与了表决并一致同意该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 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调整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海药业”)委托,就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及价格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会议资料和证明,并就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做了必要的询问。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2010年3月22日,公司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依据该等议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875万份,其中预留150万份给预留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02元。 (二)2010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922,626.9元(含税)。 (三)公司2009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为: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253,116,242.69元,公司以2009年末总股本299,226,269股为基数 , 用 资 本 公 积 金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转 增 5 股 , 合 计 转 增 股 本 149,613,135股。 二、本次期权的调整内容 2010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 2010 年 5 月 4 日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股本 5 股的 2009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根据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决议,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八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华海药业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的调整 激励对象项能春、孔小波因个人原因已辞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或因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重新续签劳动合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同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对因上述原因取消的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 2009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拟对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价格等事项调整如下: (1)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875 万份调整为 1,862 万份,其中预留部分为150 万份。 (2)根据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方案调整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862 万份×(1+0.5)=2,793 万份,其中预留部分调整为 225万份。 (3)根据上述(1)和(2)的情况,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员 名单及分配比例如下: 序 获授股票期权数 获 授 期 权 数 获 授 期 权 数 量 姓名 量 占 总 股 本 占总期权数量 号 量(万份) 的比例 的比例 1 杜军董事 90 0.201% 3.22% 3 2 苏严董事 45 0.100% 1.61% 3 祝永华董事、副总经理 75 0.167% 2.69% 兼董事会秘书 4 王善金董事 60 0.134% 2.15% 5 李博副总经理 75 0.167% 2.69% 6 胡功允副总经理 75 0.167% 2.69% 7 蔡民达副总经理 75 0.167% 2.69% 8 余建中副总经理 75 0.167% 2.69% 9 陈其茂副总经理 67.5 0.150% 2.42% 10 徐春敏副总经理 60 0.134% 2.15% 11 王飚副总经理 60 0.134% 2.15% 12 王丹华总经理助理 52.5 0.117% 1.88% 13 甘立新总经理助理 60 0.134% 2.15% 14 孟铮总经理助理 45 0.100% 1.61% 小 计 915 2.039% 32.76% 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 15 1653 3.683% 59.18% 他核心管理技术人员 16 合 计 2568 5.721% 91.94%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人员共 97 人,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部门 现任职务 1 制剂东厂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徐月明 主任 兼项目管理办公室 2 尹学长 安环部 经理 3 王玲长 安环部 经理助理 4 王天君 保安部 经理 5 张 美 财务部 财务部经理 6 章仁国 采购部 经理 7 李小奎 采购部 经理助理 8 李巧霞 固体制剂研发部 经理助理 9 彭俊清 固体制剂研发部 经理助理 10 童增元 国际贸易部 副经理 11 蒋敏贵 国际贸易部 副经理 12 邵玲强 国际贸易部 副经理 4 13 余 瑛 国际贸易部 经理助理 14 梁立君 国际市场开发部 经理 15 张华东 国际市场开发部 经理助理 16 周志敏 基建部 副经理 17 邓明歌 企业文化管理部 经理助理 18 成勇刚 人力资源部 总监助理 19 杜忠干 人力资源部 副经理 20 周 勇 信息和保密管理部 副经理 21 王才斌 原料药仓库管理部 副经理 22 蹇 锋 原料药产品研发部 副经理 23 黄想亮 原料药产品研发部 副经理 24 王 鹏 原料药产品研发部 经理助理 25 向 科 原料药产品研发部 经理助理 26 颜峰峰 原料药产品研发部 副经理 27 卢志放 原料药工程部 经理 28 王贡芳 原料药工程部 副经理 29 周 虎 原料药生产技术部 原料药生产总监助理 30 何灵敏 原料药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31 芦启锋 原料药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32 王瑞锦 原料药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33 赵国标 原料药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34 黄文锋 原料药生产技术部 经理助理 35 叶 春 原料药质量研究部 经理 36 王金朝 原料药质量研究部 经理助理 37 林丽红 原料药注册部 经理 38 刘燕峰 原料药注册部 副经理 39 金 婧 制剂化验室 副主任 40 汤 军 制剂设备部 经理 41 郭建平 制剂设备部 副经理 42 徐银根 制剂项目办 副经理 43 许丕杰 制剂生产技术部 经理 44 刘晓鸣 制剂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45 腾哲翊 制剂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46 王红莲 制剂质量研究部 经理 47 夏 莉 制剂注册部 经理助理 5 48 陶 娟 制剂质量管理部 经理 49 陈宝珍 原料药质量管理部 经理 50 赵筱虹 原料药质量管理部 副经理 51 朱 艳 中心化验室 主任 52 何 斌 综合管理部 经理 53 孟艳华 总经办 主任助理 54 吴大振 固体制剂中试车间 副主任 55 林满文 原料药中试车间 车间主任 56 孙德泽 生产辅助车间 车间主任 57 朱立坚 机电修车间 副主任 58 孙德元 赖诺普利车间 车间主任 59 杨 斌 雷米普利车间 车间主任 60 陈剑文 综合一车间 车间主任 61 单学军 综合二车间 车间主任 62 徐招杰 综合三车间 车间主任 63 胡玲萍 审计部 副经理 64 金 敏 证券办 证券事务代表 65 谢 永 原料药产品研发部 经理助理 66 金永君 川南一分厂 副厂长 67 吴兴波 川南一分厂 厂长助理 68 金 辉 川南一分厂 厂长助理 69 龚欠林 川南一分厂安环部 经理 70 翁震宇 川南一分厂仓库 主任 71 邵绍良 川南一分厂工程部 经理 72 黄 睿 川南一分厂化验室 主任 73 涂国良 川南一分厂生产技术部 经理 74 潘招军 川南一分厂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75 王友虎 川南一分厂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76 李 明 川南一分厂生产技术部 经理助理 77 葛菊彩 川南一分厂质管部 经理 78 应伟达 川南一分厂机修车间 工程部副经理兼机电修车间主任 79 任如平 川南一分厂辅助车间 车间主任 80 朱 挺 川南一分厂 11 车间 车间副主任 81 黄 龙 川南一分厂 11、12 车间 车间主任 82 周雪金 川南一分厂 4、5 车间 车间主任 6 83 侯伟胜 川南一分厂 7、17 车间 车间主任 84 侯辉君 川南一分厂 8 车间 车间主任 85 潘朝智 川南一分厂 9 车间 车间主任 86 林良通 华南公司 总经理 87 周助宽 华南公司生产技术部 经理 88 杨 凯 华南公司生产技术部 副经理 89 卓先林 华南公司质量管理部 副经理 90 张云华 华海制药设备公司 副总经理 91 范卫星 川南西厂区建设项目管理小组 副组长 92 周才宗 华海制药设备公司 总经理助理 93 竺 伟 上海奥博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94 王 海 华海美国公司 副总经理 95 郭晓迪 华海美国公司 行政副总经理 96 王民法 华海美国公司 质量检验与分析总监 97 荆 琪 川南一分厂原料药生产技术部 博士 合 计 1653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683% 注:上述激励对象名单中有部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行了职务的调整,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变。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或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以上计算方式及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计算得出: 调整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02-0.10)÷(1+0.5)=9.28(元)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由 18,750,000 份调整为 27,930,000 份,其中预留部分为 2,250,000 份。每份期权行权价格由 14.02 元调整为 9.28 元,其中,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均符合《激励计划》之规定,本次期权调整的内容、方法及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期权调整的依据 (一)依据《激励计划》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或因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重新续签劳动合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二)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三)依据《激励计划》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华海药业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依据《激励计划》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华海药业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期权调整系因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及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而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事由符合《激励计划》中对于股票期权进行调整的事由的规定。 四、本次期权调整的授权及批准 (一)依据《激励计划》第二十四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之规定: “华海药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若在行权前华海药业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原因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具体授予对象。” (二)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权不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授权合法有效。 (三)根据上述授权,2010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尚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期权调整的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海药业本次期权调整系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而进行,本次调整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本页为《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事务所 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项靖南 项靖南 陈光辉 20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