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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29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10年5月27日上午在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公司办公楼22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3人,代表股份680,311,4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08%。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长袁仁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经律师现场见证,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董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680,244,81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股反对,66,659股弃权。
  2、《监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680,244,81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股反对,66,659股弃权。
  3、《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674,472,5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14%;5,772,275股反对,66,659股弃权。
  4、《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680,244,81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股反对,66,659股弃权。
  5、《公司2010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680,228,51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6,300股反对,66,659股弃权。
  6、《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2009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4,312,446,124.73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84,532,317.68元,以及根据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派发现金股利1,091,032,798.3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924,671,271.03元,本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561,552,279.69元。根据公司实际状况和未来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需求,会议同意以下利润分配预案:以2009年年末总股本94,3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8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118,403,000.00元,剩余9,443,149,279.69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645,921,21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4.94%;5,903,589股反对,28,486,674股弃权。
  7、《关于聘请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决定继续聘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5万元,公司不另行支付其差旅费等其它费用。
  表决结果:680,243,71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100股反对,66,659股弃权。
  8、《董事长2010年度年薪方案》
  表决结果:674,411,3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13%;5,833,475股反对,66,659股弃权。
  9、《关于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续签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406,980股。
  表决结果:65,340,3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0股反对,66,659股弃权。
  10、《关于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续签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406,980股。
  表决结果:65,340,32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0股反对,66,659股弃权。
  11、《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680,244,81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0股反对,66,659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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