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广会所专字[2010]第09006460095号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董事会出具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 康美药业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及工作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康美药业董事会出具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实地观察、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对所取得的材料做出了必要的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康美药业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康美药业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康美药业申报配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之用,不作其他用途。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康美药业申报配股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附件:《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杨文蔚 中国注册会计师:熊永忠 中国广州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