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15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5人,分别是:何永祥、古强、胡志忠、安旭源、邱永志、杨博、陈华明、吕必会、杨承斌、赵庆复、刘枞、杜德兵、林大热、袁孝康、李云龙。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会议的具体情况。 会议审议了《关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签订和解协议书的议案》: 2004年4月,在公司前任大股东朝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违规操控下,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涪陵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祥")向建行涪陵分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朝华集团、四川新泰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也为本项贷款提供担保。 因主债务人重庆华祥在债务到期后无法还款,建行涪陵分行对主债务人及担保人提起诉讼。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下达(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下达(2006)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均判决本公司对重庆华祥所借建行涪陵分行3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在2005年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西昌电力2005-21、2005-47号临时公告。 为使公司尽快走出困境,恢复融资平台,在相关各方的支持与协调下,公司与建行涪陵分行就执行和解事项进行了多次协商,并达成以下意见: 公司同意以现金方式在三年内分期代重庆华祥偿还所欠建行涪陵分行的贷款1800万元;建行涪陵分行同意免除公司应承担的剩余担保债务,即公司以1800万元为限承担本案的担保责任。双方履行和解协议后,对建行涪陵分行免除公司的担保债务部分,建行涪陵分行继续对重庆华祥等其他债务人依法追索。公司对代偿部分的本金及利息依法向重庆华祥等其他债务人追索。本协议生效后,若公司未能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建行涪陵分行有权确定本协议失效,并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06)民二终字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项下公司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经与会董事表决,以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同意公司与建行涪陵分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授权董事长签署《和解协议书》及相关的各项文件。 二、其他情况。 公司将根据上述和解方案与建行涪陵分行签订《和解协议书》,如公司为该笔3000万元贷款提供的担保解除,则公司为原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为4240万元。 本公司将对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该事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