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12月6日在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676号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8名,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股份175350950股,占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45.3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0643253股,占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3.76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707697股,占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11.55 %,公司独立董事孙勇共征集到投票权计0股。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严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考核 同意股数1752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 %;反对97500股,弃权40400股。 (2)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 同意股数17518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 %;反对97500股,弃权71800股。 (3)股票期权的授予和分配 同意股数17518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 %;反对97500股,弃权70800股。 (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同意股数17518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 %;反对97500股,弃权71800股。 (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同意股数17518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反对97500股,弃权71800股。 (6)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行权条件和行权安排. 同意股数17518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 %;反对97500股,弃权71800股。 (7)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同意股数17518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 %;反对97500股,弃权71800股。 (8)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同意股数17518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 %;反对97500股,弃权71800股。 (9)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同意股数17518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 %;反对97500股,弃权71800股。 (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同意股数17518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 %;反对97500股,弃权70800股。 (11)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同意股数17518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反对97500股,弃权71800股。 2、 审议通过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 同意股数17516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 %;反对97500股,弃权8630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股数17516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 %;反对97500股,弃权86300股。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均已经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