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浙江精工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获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精工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产业集团")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期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7,739,289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本次增持前,精工产业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22,887,8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5%。增持完成后,精工产业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30,627,1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75%。 近日,精工产业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浙江精工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23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豁免精工产业集团因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7,739,289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本公司130,627,153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3.7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