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基本情况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力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元公司")于2010年11月2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人保")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件于2010年11月10日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沙力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罗韬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陈思明 2、案件起因 2010年6月11日14时20分,力元公司研发中试车间因车间内电气线路老化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100平方米,受损财产主要为中试车间厂房、部分设备及部分中试材料受损。火灾发生后,力元公司及时向消防部门及长沙人保报案,并组织员工积极施救。长沙人保在接到报案后亦到达现场。 保险事故发生后,力元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长沙人保提出了理赔申请,长沙人保遂委托湖南衡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勘、损失鉴定、事故原因鉴定、赔款理算等工作。截至2010年8月22日,现场查勘工作已全部完成,力元公司亦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长沙人保及公估公司的要求,提交了所能提供的索赔资料。长沙人保在现场查勘结束且收到力元公司索赔申请及资料后,迟迟未能履行事故的核定赔偿义务,违反了《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且导致力元公司不能及时获得保险赔款。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长沙人保立即向力元公司支付保险金26,726,242元; (2)依法判令长沙人保赔偿力元公司损失155,524.76元(暂计算至2010年11月2日,从2010年11月2日起以保险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3)依法判令长沙人保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审理情况 上述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正式受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原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为维护力元公司合法权益,力元公司对长沙人保提起诉讼进行保险理赔,如果达成诉讼请求,将能够挽回本次火灾给力元公司带来的财产损失。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