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8,542,780股,发行价格每股14.96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26,999,988.8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7,0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99,999,988.80元。上述资金已于2010年9月16日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证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科霸汽车动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霸公司”)已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中山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建湘南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0年10月,公司、科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保荐人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或“丙方”)及上述二家开户行(以下简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电动汽车用动力电池能量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翰震、李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