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12日在杭州中河中路258号瑞丰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单银木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2名,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股份144731718股,占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44.97%;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2962760股,占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44.42%;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68958股,占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55%,公司独立董事颜春友共征集到投票权计0股。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o修订稿》 (1)激励对象 同意14417259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反对293250股,弃权265870股。 (2)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 同意1441465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273574股,弃权311569股。 (3)激励对象及期权分配情况 同意14415459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265550股,弃权311569股。 (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同意14416179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反对265550股,弃权304369股。 (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同意14416179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反对293250股,弃权276669股。 (6)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 同意14415459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265550股,弃权311569股。 (7)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同意14415459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265550股,弃权311569股。 (8)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同意14415459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265550股,弃权311569股。 (9)实行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同意14415459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265550股,弃权311569股。 (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同意14415659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265550股,弃权309569股。 (11)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同意14415459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265550股,弃权311569股。 2、 审议通过了《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 同意14415459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265550股,弃权311569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4415459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265550股,弃权311569股。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均已经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俞晓瑜律师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杭萧钢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杭萧钢构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