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修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 作为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修改后的《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及核心技术(业务)员工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旨在建立和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员工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各级管理人员和骨干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整个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围绕公司的战略目标展开,以达成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修改《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签字: 颜春友 徐金发 罗金明 日期: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