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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15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在无锡城南路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共有7人,代表股份总数119,75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8%,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孟繁锋律师、孙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福军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19,75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19,75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
  (119,75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19,75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5)《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2009年末总股本2560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共派发现金25,6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462,672,670.39元结转以后年度。2009年度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19,75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6)《聘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方案。
  (119,75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7)《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19,75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8)《章程修正案》
  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完善公司产业链,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进行修改,增加“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1级锅炉(参数不限)安装、改造、维修”。
  拟更改后的经营范围:电站锅炉、工业锅炉、锅炉辅机、水处理设备、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金属材料(贵金属除外)、机电配套的销售,锅炉、水处理、环保产品成套设备工程咨询、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1级锅炉(参数不限)安装、改造、维修,租赁,公路货运,经营经外贸部批准的自营进出口业务。(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119,75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9)《公司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有权参与表决的股数为4,687,240股。
  (4,687,24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10)《公司董事会换届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王福军、蒋志坚、贺旭亮、张伟民、钱志新、何木云、张燕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从2010年5月14日至2013年5月13日。
  表决结果:
  王福军,同意119,759,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蒋志坚,同意119,759,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贺旭亮,同意119,759,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张伟民,同意119,759,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钱志新,同意119,759,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何木云,同意119,759,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张燕,同意119,759,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11)《公司监事会换届及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赵晓莉、谢士鸣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从2010年5月14日至2013年5月13日。
  表决结果:
  赵晓莉,同意119,759,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谢士鸣,同意119,759,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孟繁锋律师、孙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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