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股网.中国 chaguwang.cn

风神股份(600469)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25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0年5月23日上午9:00
  会议召开地点:公司行政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一、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91,621,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1%。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曹朝阳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表决方式审议表决如下:
  1、审议《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91,621,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91,621,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191,621,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191,621,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公司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赞成191,621,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18,976,884.16元。
  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74,942,148股为基数,拟按每10股派1.00元(含税)现金红利,共计37,494,214.80元。
  经上述分配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为381,482,669.36元,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2009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赞成191,621,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09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继续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二○一○年度会计审计机构,聘期自本年度股东大会至下年度股东大会。
  赞成191,621,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关于公司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回避表决。
  赞成31,979,0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关于公司为焦作三和利众动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191,621,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以上议案已经2010年3月19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刊登于2010年3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黄国宝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内容详见附件《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出席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23日
  3
  附件: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0)-04-036号
  致: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10年4月29日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2010年5月23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5月23日上午9:00在河南省焦作市公司行政办公楼五楼会议室现场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朝阳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签名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91,621,230股,占公司总股本374,942,148股的51.11%。本所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2名股东监票人、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共计9项,除第2项议案由公司监事会提交外,其他议案均公司董事会提出。
  5、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91,621,23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91,621,23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191,621,23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191,621,23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公司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赞成191,621,23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191,621,23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聘请公司2010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191,621,23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予以了回避表决。
  赞成31,979,082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关于公司为焦作三和利众动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赞成191,621,230股,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所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需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或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规定,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黄国宝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PDF公告全文PDF公告全文下载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