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收到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批复》(赣国资产权字[2010]171号),同意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A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和南昌市朝阳污水处理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开展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