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0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9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5月20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5月2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5月27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0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0年4月13日召开的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0年4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0年5月2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4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共计派发股利14,000,000元。 (1)对于流通股中的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9元/股;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9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流通股中的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股。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5月20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0年5月21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5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5月2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含税)。 2、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 3、本公司控股股东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单位: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1-5235057 联系传真:0791-5226672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98号 邮 编:330025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 3.相关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