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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12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10年11月11日上午9: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进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股东4人,代表公司股份72,94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5,133,874股的  37.38%,其中: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股份69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4%;宁夏共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股份2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股份89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6%;挪威中央银行代表股份5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兴业律师事务所柳向阳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与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天仕名科技有限公司就公司银川熟料基地后续工程建设分别签订工程设计及技术服务合同和设备供货合同,两合同涉及总价款为4510万元,其中:
    1.公司与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及技术服务合同,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公司银川熟料基地后续工程建设提供设计及技术服务,合同价款为350万元。
    2.公司与中天仕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由中天仕名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银川熟料基地后续工程的建设提供窑尾预热器、第四代篦式冷却机、生料辊磨、回转窑用燃烧器(另含Φ4.8×72m回转窑用窑尾密封装置一套),合同价款为4160万元。
    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就上述事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合同在签署双方履行完毕决策程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由于该签署合同事宜构成关联交易,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经表决,3,195,500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项目建设总承包合同,三合同涉及总价款为69189.31万元。其中:
    1.公司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签署项目建设总承包合同,由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建设公司银川熟料基地后续工程,合同总价款37189.31万元。
    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就本事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经双方有权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2. 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签署项目建设总承包合同,由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建设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2000t/d新型干法油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2×4.5MW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后续工程,合同总价款29000万元。
    同意授权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就本事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章盖,双方有权机构批准,且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到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3.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签署项目建设总承包合同,由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建设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石灰石破碎及输送系统工程,合同总价款3000万元。
    同意授权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就本事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双方有权机构批准,且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到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由于签署上述合同事宜构成关联交易,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经表决,3,195,500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以下子公司总计不超过22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
    1.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向银行借款不超过10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与担保额度等值的机器设备等资产作为本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反担保。公司对该银行借款担保收取担保费,每笔银行借款担保额度的担保费计算标准为:借款期限在2年(含)以内的,按照担保额度的1%一次性收取担保费。担保期间内不收取其它费用。
    2.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向银行借款不超过10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与担保额度等值的机器设备等资产作为本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反担保。公司对该银行借款担保收取担保费,每笔银行借款担保额度的担保费计算标准为:借款期限在2年(含)以内的,按照担保额度的1%一次性收取担保费。担保期间内不收取其它费用。
    3.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乌海赛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增2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经表决,72,945,500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兴业律师事务所柳向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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