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10年8月12日上午9: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进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股东3人,代表公司股份72,05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5,133,874股的 36.92%,其中: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股份69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4%;宁夏共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股份2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挪威中央银行代表股份5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兴业律师事务所杜涛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关于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银行给公司借款的议案》。 1.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建材集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给公司借款20000万元,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期限自委托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 2.同意宁夏建材集团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新市区支行给公司借款10000万元,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期限自委托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 由于本次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经表决,2,302,400股赞成,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数的0%。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兴业律师事务所杜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