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6月1日以通讯方式送出。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上午9:00以通讯方式召开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董事10人,实际参加10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增持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10票,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天水永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公司")按各自现有持股比例向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水中材公司")增资共计10000万元,即公司按75%的持股比例增资7500万元,永固公司按25%的持股比例增资2500万元。鉴于:公司向天水中材公司上述增资金额已经全部到位,永固公司增资金额中尚有1250万元未能及时到位,同意以截止2009年末天水中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将永固公司尚未到位金额(1250万元)中的1140万元转由公司认缴增资,永固公司认缴11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天水中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80%;永固公司持有天水中材公司股权比例为20%。本次增资完成后,天水中材公司将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10票,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向银行借款总额不超过62000万元,其中: 1.公司本部申请向银行续借46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用于公司流动资金。 2.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银行续借5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用于补充该公司流动资金;申请向银行新增借款不超过5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用于补充该公司流动资金。 3.乌海赛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向银行新增借款不超过3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用于补充该公司流动资金。 4.宁夏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向银行新增借款不超过3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用于补充该公司流动资金。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4票,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之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0-020)。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10票,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0-021)。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10年度财务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10票,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服务机构,年审计服务费不高于50万元。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捐款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10票,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向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区捐款30万元。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10票,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决定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董事会第三、四、五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0年6月29日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二公里处本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 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10年度财务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四)出席会议人员 1.截止2010年6月22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因故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五)会议登记办法 1.公众股股东持股票帐户、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票帐户、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代理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将登记内容传真至本公司证券部。 4.登记时间:2010年6月23日至2010年6月28日期间的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5.登记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二公里处本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电话:0951-2085256 0951-2052215 传 真:0951-2085256 邮 编:750021 3.联系人:武雄、林凤萍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有同意、弃权和反对三种形式。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票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有效期限: 特此公告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