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8日10:00在广州市五羊新城江月路颐景轩3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举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数677,384,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1.6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由刘书田副董事长主持,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两项普通决议和一项特别决议。 (一)普通决议 1、审议通过承债收购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七艘多用途船舶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题表决时关联股东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 赞成股 20,503,988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通过。 2、审议通过聘任中远航运2010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赞成股 677,384,876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通过。 (二)特别决议 1、审议通过修订中远航运《公司章程》草案。 具体修改条款请见附件。 赞成股 677,384,876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星河律师事务所章彦律师、陈英学律师到达会议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原第十三条: 远洋运输及沿海运输业,水陆空联运(凭许可证经营);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船舶代理、租赁、买卖、维修及制造;装卸服务;仓储(危险物品除外);提供劳动服务;商品信息服务;通讯设备维修;进出口货物托运及代理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含海员,有效期至2014年5月13日止);职业介绍、劳务信息服务、劳动保障事务咨询。 现修改为: 远洋运输及沿海运输业,水陆空联运(凭许可证经营);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船舶代理、租赁、买卖、维修及制造;装卸服务;仓储(危险物品除外);提供劳动服务;商品信息服务;通讯设备维修;进出口货物托运及代理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含海员,有效期至2014年5月13日止);职业介绍、劳务信息服务、劳动保障事务咨询;国际船舶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