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股权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上海医工院")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与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重组的通知》(国资改革[2010]252号),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国药集团")与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重组事宜已报国务院批准,上海医工院整体并入国药集团成为其全资子公司,不再作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由国药集团依法对上海医工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 此次上海医工院股权变动对我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并无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仍为国资委和上海医工院,均无变动。 公司将及时与上海医工院保持联系,关注相关事宜的进展,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