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2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上海浦东新区高东镇光烁路 39号高东社区文化活动中心4楼综艺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斌先生主持。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8人,代表股份197,198,7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5352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7人,代表股份59,745,8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643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杜晓堂律师和马文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增发 A 股条件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7,198,729 196,701,961 334,918 161,850 99.7481% 二、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增发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7,198,729 195,060,993 203,648 1,934,088 98.9159% 2、每股面值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7,198,729 195,060,993 203,648 1,934,088 98.9159% 3、发行数量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7,198,729 195,060,993 203,648 1,934,088 98.9159% 4、发行对象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7,198,729 195,060,993 203,648 1,934,088 98.9159% 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7,198,729 195,060,993 206,648 1,931,088 98.9159% 6、发行方式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7,198,729 195,060,993 206,648 1,931,088 98.9159% 7、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7,198,729 195,060,993 203,648 1,934,088 98.9159% 8、上市地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7,198,729 195,060,993 203,648 1,934,088 98.9159% 9、募集资金用途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7,198,729 195,060,993 203,648 1,934,088 98.9159% 10、增发股票决议有效期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7,198,729 195,060,993 203,648 1,934,088 98.9159% 11、本次增发A股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7,198,729 195,060,993 203,648 1,934,088 98.9159%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增发A股具体事宜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7,198,729 194,994,993 203,648 2,000,088 98.8825% 四、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增发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7,198,729 194,994,993 203,648 2,000,088 98.8825% 五、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7,198,729 194,994,993 203,648 2,000,088 98.8825% 六、审议关于全面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97,198,729 194,994,993 203,648 2,000,088 98.8825% 律师见证情况及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杜晓堂律师和马文杰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