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8月3日上午10:30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及董事候选人8人,实到7人,其中董事候选人王青未参与表决;独立董事李辉委托独立董事石红年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李侠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北京国发转让款项金额确认协议书的议案》; 2006年2月16日,就北京天宏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本公司持有该公司30%注册资本与石河子造纸厂持有该公司70%注册资本全部股权转让给新疆西部天德药材有限公司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鉴于新疆石河子造纸厂(甲方)与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就北京国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金泽缘项目”整体转让给西部天德药材有限公司事项,截止2006年末西部天德尚有1470万元转让款未支付。 根据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08]兵八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西部天德在2008年5月30日前给付400万元、2008年6月30日前给付1070万元。 2010年6月25日,新疆石河子造纸厂(甲方)与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就西部天德药材公司尚欠1470万元北京国发转让款项有关事宜,甲乙双方达成如下事项: (1)甲乙双方同意将上述1470万元转让款项,按甲方应收款项9957826.15元及乙方应收款项4742173.85元确认。 (2)甲方同意上述款项乙方有优先收款权。 (3)截止2009年12月31日尚余1470万元转让款中,乙方已收回款项4378485.66元(包括垫付北京国发的资金占用费等),甲方已收回款项1378485.66元,合计收回款项5756971.32元。 (4)西部天德药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乙方同意放弃剩余款项363688.19元的收款权,同意由甲方收取。 (5)剩余款项共计8943028.68元还在执行当中,如果存在风险,由甲方承担。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剩余款项共计8943028.68元还在执行当中,如果存在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