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与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与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因本公司经营的需要,同意给本公司人民币借款4000万元。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与之签署了《人民币借款合同》。 二、关联方介绍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法定代表人:崔锋军,注册资本145549万元,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除外);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经营,引资,投资,咨询。 三、关联交易金额 根据《人民币借款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借款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四、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借款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的流动资金,期限2年,自2010年1月26日至2012年1月25日,借款利息按银行贷款两年期基准利率5.40%下浮10%计算。 五、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所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股东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给本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正常持续经营和发展,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给公司人民币借款4000万元,对公司正常持续经营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因此,上述借款事项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对本公司独立性未产生重大影响。 七、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由于上述借款事项的关联交易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联,公司关联董事王玉柱先生、吴晓军女士2人依法回避了此项议案表决,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周书义先生、李辉先生、石红年先生就上述借款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由于公司经营的需要,该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合理、公平,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人民币借款合同》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