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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电股份(600416)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09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12号文核准。配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9,242,271股,配股价格13.6元/股,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941,694,885.6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21,894,884.8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208号)验资确认。
    甲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1014210010608,截至2010年8月31日,专户余额为92569.4885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资金须通知保荐机构,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树春、黄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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