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3日 除权除息日:2010年7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20日 一、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 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10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e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分配年度:2009年 2、本次分红派息采取现金分红方式,以公司2009年年末总股本208,687,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434,36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3日 2、除权除息日:2010年7月1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2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0年7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 元;如QFII 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 元。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10-83681321 联系传真:010-63783054 联系地址:北京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 邮政编码:10007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