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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登记公司签订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9-04-15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登记公司签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股票已暂停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2009 年4 月3 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了《恢复上市保荐及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签订了《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现将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与平安证券签订的《恢复上市保荐及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聘请平安证券担任其恢复上市保荐人和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平安证券同意接受公司的聘请。在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上市以后,平安证券可以向公司推荐一家合格机构担任副主办券商,当平安证券丧失主办券商资格时,公司委托平安证券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转移至该合格机构。
    2. 恢复上市保荐费用及支付方式
    对于平安证券提供的恢复上市保荐服务,公司向平安证券支付恢复上市保荐费共计人民币玖拾万元整,在平安证券向监管机构上报恢复上市材料并经正式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在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柒拾万元整。
    3. 代办股份转让费用支付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平安证券支付代办费。
    代办费分为代办初费和代办月费,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另行约定;公司股份暂停转让后恢复转让的,公司无须另行支付代办初费;公司股份终止代办的,已经支付的代办费不予返还。
    公司与登记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若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公司股份转让的登记托管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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