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2007年修订)的有关要求,我们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后,认为: 1、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可以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本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相关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之前,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华电金山能源有限公司为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三、关于华电金山能源有限公司为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四、关于参股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议案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