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45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405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7月9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7月1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7月16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9年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5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0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103,367,9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5元,共计派发股利496,515,558.15元(含税)。 1、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45元。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05元;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的法人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5元。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405元向派发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45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7月9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0年7月12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7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7月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本公司股东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联 系 人:王苗 2、联系电话:0858-3703046 3、传 真:0858-3703046 4、联系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 5、邮政编码:553536 七、备查文件目录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