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作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审阅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锁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价格、授权条件及程序、禁售期、解锁期、解锁条件及程序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 和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6、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的 5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 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待 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建忠 沈维涛 朱炎生 2010 年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