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2010年7月5日上午9:30开始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商业大楼金地集团第一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召开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凌克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661,018,9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8%。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经过逐项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陈爱虹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1,018,990股,同意661,018,990股,占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2、《关于选举陈必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1,018,990股,同意661,018,990股,占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宋萍萍女士和袁丹霞女士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