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0年7月28日支付2010年1月28日至2010年7月2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期”)的利息。根据《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年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宁沪债 3、债券代码:122010 4、发行总额:人民币11亿元 5、债券期限:3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40%,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本期债券每半年付息一次,起息日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28日和1月28日。 9、付息日:债券存续期每年的7月28日和1月28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期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8年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08宁沪债”的票面利率为5.40%。本次支付2010年1月28日至2010年7月27日半年期利息,即每手“08宁沪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27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21.6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7月27日; 2、兑息日为2010年7月2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0年7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宁沪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南京市马群大道6号 联系人:于兰英、江涛 联系电话:025-84362700 传真:025-84466643 邮政编码:210049 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联系人:韩喜悦、郑俊颖、王艳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恒奥中心B座5层固定收益总部 联系电话:010-88085368 传真:010-88085373 邮政编码:10014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