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4日(星期二) ● 除权(除息)日: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11日(星期二)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0年4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0年5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149,7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共计派发股利114,975,000元。 4、扣税办法: (1)对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8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派发,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 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 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1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除QFII 以外的其他法人股东和其他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 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4日(星期二) 2、除权(除息)日: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11日(星期二)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5月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本公司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开天鸿集团公司、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13层 邮 编:100031 资询电话:010-66428113,66428179 传 真:010-66428061 联系人: 钟宁,万智斌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