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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交通(600368)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11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9月1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8月31日发出。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2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2名, 分别是何国纯、刘先福、饶东平、王权、莫庆鹏、李东、宋振雄、孟杰、赵振、何以全、孟勤国、董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先用自筹资金收购坛百高速公路公司股权的议案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亿股,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收购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百公司")68%的股权,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了加快收购进程,公司拟先用自筹资金收购坛百公司68%的股权,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收购坛百公司68%的股权需自筹资金15.0亿元,拟采取:银行贷款不超过12.0亿元、自有资金不低于3.0亿元。为确保该自筹资金及时到位,授权公司经营层开展与银行洽谈利率、期限并签订协议等筹资相关工作。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合同书》的议案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合同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6月10日签订。鉴于公司拟先用自筹资金收购坛百公司68%的股权,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经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协商,拟对《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合同生效条件等条款进行修订(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平王路2010年度《资产运营、养护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
    平王路的资产运营和养护原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实施。从2009年1月1日起,该路的资产运营和养护委托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实施。委托管理的内容包括全部资产、运营业务、维修养护、人员经费、安全生产等。经双方协商一致,2010年度的委托管理费为619.42万元。
    该协议由公司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签订,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莫庆鹏、李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合同书》修订内容
    一、原合同条款"2、转让标的:乙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有关股权(包括有关资产)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用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受让该有关股权。"后面增加"在募集资金未到位之前,甲方可以先用自筹资金购买该有关股权,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原合同条款" 4、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4.1 第一笔转让价款:甲方定向增发成功,募集资金全部汇入甲方银行帐户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把转让价款的50%,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4.2 第二笔转让价款:在交割完成之日(即交割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4.3 双方同意:若本合同生效,则从评估基准日之次日起至交割日期间,坛百公司产生的损益归甲方享有。"修改为"4、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4.1 第一笔转让价款:本合同生效之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把转让价款的40%,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4.2 第二笔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30%。4.3 支付尾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4.4 双方同意:若本合同生效,则从评估基准日之次日起至交割日期间,坛百公司产生的损益归甲方享有。"
    三、原合同条款"15.1.5 甲方定向增发完成,募集资金全部汇入甲方银行账户"删去。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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